空中交通管理组成(ATM)

我国现行的空域管理体系

在国家空管委领导下,由空军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民航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军航飞行管制部门分别对航路内外的航空器提供管制指挥服务。
民航航路共29条,宽度20公里,总里程42665公里。民航空域资源仅占20%。(美国为82%)

空域种类

包括飞行情报区,管制区,航路航线,特殊空域等。
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管理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
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由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提供。
飞行情报是指重要气象情报,助航设备的变动,机场和有关设备的情况。

根据所画空域内的航路结构和通信导航气象监视能力,我国将管制空域分为A、B、C、D四类。

1、

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6600米(含)以上直至巡航高度层上限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高空管制空域。
A类空域只允许IFR(仪表飞行)飞行,并对所有在其中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高空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由高空区管制室负责。
2、
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区域
在我国境内6600米(不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中低空管制空域。
B类空域接受IFR飞行和VFR飞行,并对此在其中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但VFR飞行须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中低空管制室批准。
3、
C类空域为进近管制空域
通常设置一个或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
还是中低空管制空域与塔台管制空域之间的连接部分,其垂直范围通常在6000米(含)以下最低高度以上。水平范围通常为以及机场基准点为中心。半径50公里或走廊进出口以内的除机场塔台管制范围以外的空间。
4、
D类空域为塔台管制空域,通常包括起落航线,第一等待高度层(含)及其以下地球表面以上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
D类空域接受IFR飞行和VFR飞行,并对所有在其中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D类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由塔台管制室负责。